编辑同志:
我在工作时间、工作地点、由于工作原因遭遇事故,被工伤认定机构认定为工伤。此后,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的公司因为存有疑义而提起了行政诉讼,欲否认工伤认定结论。
请问:公司能否在诉讼期间,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、是否构成工伤尚未最终确认为由,停止对我的工伤待遇?
(相关资料图)
读者:肖萌萌
肖萌萌读者:
公司不能停止对你的工伤待遇。
虽然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》第四十七条第(六)项规定“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、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”,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,可以中止案件审理,并书面通知当事人。该规定看似需待行政复议、诉讼结果后才能审理工伤待遇案件,其实不然,因为该中止审理只是针对尚未进行认定工伤的案件,而不包括已经进行工伤认定但用人单位不服的案件。
对此,《行政诉讼法》第五十六条规定:“诉讼期间,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裁定停止执行:(一)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;(二)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,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,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的;(三)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;(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。”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:“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。但是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停止执行:(一)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;(二)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;(三)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,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,决定停止执行的;(四)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。”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三十一条规定: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的,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。”
依据上述规定,工伤认定作为一种行政行为,如果用人单位对《工伤认定书》而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,除具备以上规定所列法定情形外,在违法或不当的工伤认定被撤销或变更以前并不影响其执行力。正因为本案不在所列情形之列,所以,公司不能停止你的工伤保险待遇。
(廖春梅 来源:劳动午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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